河南两酒企争夺“安阳大曲”所有权对簿公堂,老牌白酒焕新背后暗藏著作权之争

糖酒信息网|2024-12-02 10:22:16

“安阳大曲”是早年在河南安阳地区流行的一款白酒,但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逐渐在市场上销声匿迹。

安阳人程玉斌称,2019年,他开始与一家酒厂合作生产这款白酒,并获得了市场好评。他在包装上使用的“安阳大曲”标识就是用早期“安阳大曲”瓶子上的四个字微调修改二次创作得到。2023年,程玉斌夫妻注册了安阳大曲酒业有限公司(下文称“安阳大曲公司”)。

2024年,程玉斌夫妻被安阳市豫北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称“豫北酿酒公司”)起诉。据程玉斌介绍,豫北酿酒公司于2022年开始生产“洹河”牌“安阳大曲”。此前,程玉斌生产的“安阳大曲”被冠之“文峰塔”牌。

豫北酿酒公司在起诉书中称,豫北酿酒公司拥有“安阳大曲”的商标作品著作权、版权,安阳大曲公司及程玉斌夫妇大肆宣传销售“安阳大曲”白酒,扰乱了市场秩序,侵犯了豫北酿酒公司商标著作权,使人误以为其生产的“安阳大曲”是豫北酿酒公司的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公司负责人李有才表示,豫北酿酒公司的兄弟单位安阳市酿造厂1958年就开始生产“安阳大曲”,2008年将“安阳大曲”转让给豫北酿酒公司,豫北酿酒公司在不间断生产“安阳大曲”“洹河玉液”等产品。

▲两个品牌“安阳大曲”包装对比

今年9月6日,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安阳大曲公司及程玉斌立即停止侵害豫北酿酒公司“安阳大曲”图案、字体及标识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安阳大曲”作为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并进行宣传和销售;并赔偿豫北酿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6万元,向豫北酿酒公司赔礼道歉。

目前,程玉斌及他的安阳大曲公司已经上诉,案件已经进入二审阶段。

争议1:

谁是“安阳大曲”的著作权人?

根据一审判决书,最早生产“安阳大曲”这款酒的并不是豫北酿酒公司,而是安阳市酿造厂。

豫北酿酒公司一审时在法庭上提出,豫北酿酒公司的前身是原安阳市酒厂。原安阳市酒厂与原安阳市酿造厂在计划经济时期是兄弟企业,同属于原(二商局)系统。后安阳市酿造厂改制为安阳珍鼎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停止经营),安阳市酒厂改制为豫北酿酒公司。为保护安阳市地方品牌不被他人所窃取和利用,2008年5月8日,安阳珍鼎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豫北酿酒公司签订《原使用单位作品著作转让合同》,将“安阳大曲”作品著作权、署名权、版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改编权等全部权利和利益转让给豫北酿酒公司。豫北酿酒公司受让“安阳大曲”商标著作权后,一直在生产销售以“安阳大曲”为名称的白酒,在安阳市及周边地区拥有很高的人气和知名度。

对此,程玉斌在法庭上提出,他已分别于2022年11月24日、2023年2月1日、2023年3月10日首次发表涉及“安阳大曲”字样、标识、图样、色彩、排版、要素组合多种形式的美术作品,并取得相应作品登记证书共三份。三份关于案涉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不但可以证明其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还可以证明其作品的权利保护期是自首次发表作品时间之日起依法享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安阳珍鼎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转让时则没有著作权属登记证明。

▲程玉斌持有的“安阳大曲”美术作品设计

程玉斌查询安阳市酿造厂志发现,部分记录仅显示该厂1971年生产的产品包括安阳大曲,且“安阳大曲”四个字系用仿宋字体印刷而成,不具有任何独创性,并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安阳市酿造厂或安阳珍鼎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以此主张其系案涉作品的权利人于法无据。2008年、2018年安阳珍鼎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原安阳市酿酒厂)与豫北酿酒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没有任何安阳珍鼎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原安阳市酿酒厂)创作案涉作品或合法继受取得案涉作品著作权的凭证,合同中明确表示转让方仅为案涉作品“使用单位”而不是权利人。

程玉斌称,1980年以后,“安阳大曲”在安阳地区已经几乎销声匿迹。此后,安阳没有一款能代表当地的酒,因此他才在2019年与一家酒厂合作生产“安阳大曲”,复活这个老牌子。当时,他生产的“安阳大曲”都叫“文峰塔”牌。豫北酿酒公司2022年才开始生产“洹河”牌“安阳大曲”

对此,豫北酿酒公司负责人李有才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程玉斌只是一个经销商,没有生产许可证,他与山西一家酒厂合作生产酒,山西也有一个文峰塔,安阳也有一个文峰塔,山西这个酒厂生产“文峰塔”牌酒,他讨巧用“文峰塔”这个名字。他生产的酒也不叫“安阳大曲”。程玉斌也没有很早开始生产“安阳大曲”,但是豫北酿酒公司的兄弟单位安阳市酿造厂1958年就开始生产“安阳大曲”,2008年将“安阳大曲”转让给豫北酿酒公司,豫北酿酒公司在不间断生产“安阳大曲”“洹河玉液”等产品。

争议2:

若1971年开始使用“安阳大曲”,现在还受法律保护吗?

豫北酿酒公司一审时提供了一份证据是安阳市酿造厂志,显示1971年时,生产的产品则包括安阳大曲。

程玉斌从安阳市酿造厂志上发现,厂志记录该厂历年来均生产酱油、醋、酱菜,仅1971年生产安阳大曲;1981年至1985年,虽然仍旧生产酱油、醋、酱菜等产品,却不再生产安阳大曲。如果豫北酿酒公司主张其从安阳珍鼎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酿造厂)获得案涉作品著作权,那么安阳市酿造厂最迟于1971年即拥有该权利。

程玉斌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辉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那么,该权利最迟于2021年12月31日截止,本案中上诉人使用行为发生在2024年,此时案涉作品的财产性权利已进入公共领域。因此不论上诉人抑或他人使用案涉作品的财产性权利,均不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

争议3:

“安阳大曲”这个名称能否被一家企业垄断?

“安阳”是地名,“大曲”是商品通用名称,那么“安阳大曲”这个名称能否被一家企业垄断?

王辉解释,“安阳大曲”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商品通用名称是指行业规范或社会公众约定俗成的对某一商品的通常称谓。该通用名称可以是行业规范规定的称谓,也可以是公众约定俗成的简称。在这个案子中,安阳是地名,大曲是商品通用名称,安阳大曲则是安阳地区生产的“小麦、大麦混合并配以一定比例的豌豆培养而成,一般是固态发酵”的酒的通用名称,因此“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这就很像“潼关肉夹馍”“道口烧鸡”这样的名称。

不过,今年9月6日,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安阳大曲公司及程玉斌立即停止侵害豫北酿酒公司“安阳大曲”图案、字体及标识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安阳大曲”作为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并进行宣传和销售;并赔偿豫北酿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6万元,向豫北酿酒公司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书(部分)

程玉斌认为,在豫北酿酒公司生产“安阳大曲”以前,该公司一直生产的是洹河玉液和洹河老窖两款酒,他们此前没有生产“安阳大曲”,是在2022年才开始生产。在此之前,自己已经在“安阳大曲”的商品和品牌上投入了大量经费,做店面、做推广,进行广泛宣传,使得“安阳大曲”品牌知名度得以建立并提升。如果最终他们不能使用“安阳大曲”的名字,其不仅要更换企业、商品名称,拆除所有门店牌匾,多年巨额投入积累的商业声誉也将化为乌有,使侵权行为人遭受的损害远超其侵权行为本身应承担的责任。

而豫北酿酒公司在其起诉书中提到,豫北酿酒公司拥有“安阳大曲”的商标作品著作权、版权,安阳大曲公司及程玉斌夫妇大肆宣传销售“安阳大曲”白酒,扰乱了市场秩序,侵犯了豫北酿酒公司商标著作权,使人误以为其生产的“安阳大曲”是豫北酿酒公司的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目前,程玉斌及安阳大曲公司已经上诉,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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