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十年的“卡斯特”商标之战近日通过最高法院的判决,判定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CASTEL FRERES SAS)最终赔偿李道之、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50万元人民币。按理说胜了官司应该高兴,但结局却是出乎意料。
从3373万元到50万 逆转原因或因法国公司改名
1998年,欧洲第一大葡萄酒商Castel,以投资建厂方式入华。直到2013年之前,法国Castel都以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命名,并相继推出“张裕卡斯特”、“法国卡斯特”葡萄酒。
或许是因为官司影响,2013年,法国Castel全面启动“卡思黛乐”中文商标,并将公司的中文译名由法国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
2013年7月16日,浙江高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处法国Castel赔偿上海班提酒业3373万元。法国Castel回应称不服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直到近日的最高法院判决结果下来,这一结果不得不说是一个“大逆转”!因为之前在温州中院、浙江高院的两次判决结果都是判定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李道之、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3373万元人民币。
十年之争大事记撤三、复审、转让均未达成和解
其实,二者的商标之争由来已久,期间经历了撤三、复审和商标恢复使用及转让等相关事宜,但最终还是走上了诉讼的道路。
2000年,温州五金交电化工(集团)公司酒类分公司提交“卡斯特”的商标申请被核准。
2001年,法国Castel联手张裕推出“张裕卡斯特”但忽略了中文商标的注册。
2002年,卡斯特商标受让给温州商人李道之。
2005年,法国Castel和李道之进行商洽,同时法国Castel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卡斯特”商标,李道之没有及时修改地址,错过答辩。
2006年,商标被撤,随后李道之顺道去工商局时发现商标被撤,提起复审。
2007年,商标被恢复。据先前披露的一些证据显示,该案中另一被告深圳卡斯特酒业公司与李道之谈过包括卡斯特商标在内的一系列商标转让事宜,开始谈好100万人民币,后来涨到100万欧元,最终协商未果。
2008年,李道之在班提酒业的基础上成立上海卡斯特酒业公司,并使用中文商标“卡斯特”。
2009年,李道之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国Castel及其中国代理商,认为其2006、2007年销售的产品在背标上使用了“法国卡斯特”、“法国卡斯特出品”等字样,侵害了其中文商标“卡斯特”的商标权。
2011年,李道之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并获得裁定,法院封存了法国Castel兄弟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Castel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2年4月10日,温州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法国Castel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中国经销商停止使用“卡斯特”商标,判令其赔偿上海班提酒业公司和李道之3373万元,随后法国Castel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
2012年6月26日,商标局认定“卡斯特”为驰名商标,“卡斯特城堡”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合法使用是商标审理标准中关于使用的要求之一,即把审查标准中“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界定为“其他符合商标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对于违反其他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在评审案件中并不会因此而否认商标实际使用的事实。
在“卡斯特”商标撤销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中明确,只要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地使用了注册商标,且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没有违反商标法律规定,则可认定使用;商标使用相关的经营活动中是否违反进口、销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并非“撤三”用条款所要规范和调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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