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女孩君君(化名)在走出幼儿园教室门口时,不小心碰倒楼梯口的啤酒瓶导致爆炸,顿时飞溅的啤酒瓶碎片扎伤了君君左眼。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该幼儿园园长王某赔偿君君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7万余元,加上已支付的2.5万余元,共计20万余元。
2011年9月24日下午,在幼儿园学习舞蹈的小朋友们都兴高采烈地走出教室,突然“砰”的一声响,君君手捂左眼哭了起来,原来是堆放在楼梯口的啤酒瓶被碰倒引起爆炸,致使君君左眼受伤。幼儿园老师赶紧将君君送往眼科医院救治,经诊断,君君的左眼角膜穿孔,住院34天,共花费医疗费2.5万元,由幼儿园园长王某支付。
2012年1月,经司法鉴定,君君的左眼损伤已构成七级伤残。
君君的眼睛被炸伤后,经多方治疗,左眼仍无视力。王某在事件发生后先后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也为君君的治疗想尽了办法,可最终不能使君君的左眼治愈。君君父母多次找到王某协商解决方案,但双方没有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无奈,君君在父母的代理下起诉幼儿园,请求法院判令幼儿园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8万余元。
对此,王某辩称,君君受到的伤害是啤酒瓶爆炸所致,应该由生产商来赔偿;君君受伤是另一名小朋友齐某玩耍造成,应该由齐某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君君在事故发生时年仅5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明知啤酒瓶容易发生爆炸引发危险,却没有及时消除,导致君君左眼受伤,对此幼儿园具有明显过错,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关于幼儿园抗辩称应由啤酒生产商来赔偿的理由,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啤酒瓶爆炸导致人身损害,消费者有权向经销商索赔,也可以向生产者索赔。该案中,君君并不是消费者,其无权向生产者要求索赔。因此,幼儿园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虽然王某在庭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君君受到的伤害属于另一名小朋友齐某玩耍造成,但不能因此免除幼儿园的责任。事故是幼儿园没有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的法定义务才导致发生,君君自身并无过错。因此,幼儿园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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